原规定所需申报材料 |
新规定所需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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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证明文件处于有效期内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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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证明文件处于有效期内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
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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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除附件外的申请材料 | |||
1 |
申请表(老版本 已作废) |
申请表(新版本) | ||
2 |
环境风险评价报告(由有资质单位编制) |
环境保护报告(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找第三方编制)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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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报告(企业自行按要求编写) | ||
第二部分 |
企业经营资质文件 | |||
(一) |
自营进口(加工利用企业) | |||
1 |
加工利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加工利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2 |
加工利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
加工利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 ||
3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
4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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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6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仅由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企业提交)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仅由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企业提交) | ||
(二) |
代理进口(进口企业) | |||
1 |
代理进口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代理进口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2 |
代理进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
代理进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 ||
3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
4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
5 |
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
(合同订立未作要求) |
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
(合同订立参照环保部23号公告附件三第五项规定) | ||
第三部分 |
企业证明其生产场地、设施和污防能力的材料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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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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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填报的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 ||
第四部分 |
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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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 | ||
2 |
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基本上每年监测一次 |
环境监测方案
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其中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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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保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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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培训材料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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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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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文件(仅由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提交) | ||
第五部分 |
其他材料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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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监管意见所需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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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处于6个月有效期内)
2、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 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监管意见(由所在地设区市局先出具) | |||